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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國台山海關行政惩罚决议书(台關缉违字[2018]6号)
當事人:广東鸿特紧密技能(台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玲
同一社會信誉代码:91440781592158257E
地 址:台山市水步镇文华C區8号
2016年3月31日至2017年2月20日時代,當事人在江門外海港口以一般商業方法向海關申報入口立式加工中心计心情17台,申報规格刀库容量28刀,申報单价為9持久藥,1500運動彩券線上投注,美元/台。經查證,以上貨品現实规格為刀库容量24刀,與申報不符。
當事人以上申報不实举動影响了海關统计正确性。
以上举動有:一、海關稽察通知书;二、報關单;三、装箱单、合同;四、企業环境阐明;五、盘問笔录;六、授权拜托书;七、企業法人資料球版代理,等為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惩罚施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項之劃定通鼻貼,,决议對當事人科惩罚款人民币5000元。
當事人理當自本惩罚决议书投递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惩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劃定,实行上述惩罚决议。
當事人不平本惩罚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劃定,可自本惩罚决议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向江門海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惩罚决议书投递之日起6個月内,直接向江門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惩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劃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咽炎貼,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惩罚施行条例》第六十条的劃定,當事人過期不实行惩罚决议又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海關可以将截留的貨品、物品、运输東西依法变价抵缴,或以當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迫履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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